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

債權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淑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淑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台中市○區○○路00號6樓之26之第1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梁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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