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
法定代理人 楊淑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淑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台中市○區○○路00號6樓之26之第1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梁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