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42號
債權人現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秋
代理人 李易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宗穎 即 吳政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宗穎即吳政穎(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事實理由欄中「本人李易騰」在113年9月26日承包由吳宗穎轉包發工程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