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55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簡易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