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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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15月│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業經減刑)││││├──────┼───────────┼───────────┼───────────┤│犯罪日期│95.07.08│95.07.11│95.10.20│├──────┼───────────┼───────────┼───────────┤│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毒偵字第2812號│95年毒偵字第2812號│96年毒偵字第71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8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8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5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16│96.01.16│96.09.1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8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8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51號││決├────┼───────────┼───────────┼───────────┤││確定日期│96.02.02│96.02.02│96.10.08│├─┴────┼───────────┼───────────┼───────────┤│備註│1-3定應執行刑│1-3定應執行刑│1-3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