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䦉年陸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並視為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應減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83年9月3日│83年3月中旬至83年6月│82年10月底至83年6月││年月日││28日│2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83年偵字第│南投地檢83年偵字第│南投地檢83年偵字第││年度案號│861號│98號│9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上訴字第315號│85年上訴字第463號│85年上訴字第463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2月23日│85年4月9日│85年4月9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4年上訴字第315號│85年上訴字第463號│85年上訴字第4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2月23日│85年5月2日│85年4月9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項│條之1第2項第1款│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犯罪日期│83年6月28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83年偵字第98││││年度案號│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上訴字第463號││││實├─────────┼──────────┼──────────┼──────────┤│審│判決日期│85年4月9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5年上訴字第4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年4月9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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