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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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罪所處之刑,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與如附表編號1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載之罪所處之刑,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4所示,與如附表編號3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即視為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附此說明。
三、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殺人未遂│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8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6.04.21│85.11.25│├────────┼───────────┼───────────┤│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86年偵字第11236號│85年偵字第2261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86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實├──────┼───────────┼───────────┤│審│判決日期│87.08.03│86.08.26│├─┼──────┼───────────┼───────────┤│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86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決├──────┼───────────┼───────────┤││確定日期│87.08.30│86.10.02│├─┴──────┼───────────┼───────────┤│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刑法第325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予減刑│第2條第2項前段││條例│││├────────┼───────────┼───────────┤│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編號│3│4│├────────┼───────────┼───────────┤│罪名│懲治盜匪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80.03.11至│80.03.11│││80.03.12││├────────┼───────────┼───────────┤│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80年偵字第2862號│80年偵字第2862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80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實├──────┼───────────┼───────────┤│審│判決日期│80.12.24│80.12.24│├─┼──────┼───────────┼───────────┤│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80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決├──────┼───────────┼───────────┤││確定日期│81.01.25│81.01.25│├─┴──────┼───────────┼───────────┤│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予減刑│第2條第2項前段││條例│││├────────┼───────────┼───────────┤│備註│3—4應定執行刑│3—4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