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減得之徒刑,與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嗣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視為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犯罪日期│88年9月25日│88年9月25日│88年10月4日││年月日│至│至││││88年11月4日│88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88年毒偵字第573號│88年毒偵字第573號│88年偵字第4950號│├─┬─────────┼──────────┼──────────┼──────────┤│最│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8訴字第379號│88訴字第379號│88易字第647號││實├─────────┼──────────┼──────────┼──────────┤│審│判決日期│88年12月31日│88年12月31日│89年1月13日│├─┼─────────┼──────────┼──────────┼──────────┤│確│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8年訴字第379號│88年訴字第379號│88年易字第6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年1月21日│89年1月21日│89年3月16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49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不應減刑││││││├───────────┼──────────┼──────────┼──────────┤│犯罪日期│88年10月20日│85年1月間│84年12月間││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88年偵字第4950號│85年偵字第1662號│85年偵字第1662號│├─┬─────────┼──────────┼──────────┼──────────┤│最│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後├─────────┼──────────┼──────────┼──────────┤│事│案號│88易字第647號│89年上更二字第156號│89年上更二字第156號││實├─────────┼──────────┼──────────┼──────────┤│審│判決日期│89年1月13日│89年11月29日│89年11月29日│├─┼─────────┼──────────┼──────────┼──────────┤│確│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8年易字第647號│89年上更二字第156號│90年台上字第27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年3月16日│90年5月9日│90年5月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底條例第13│麻醉藥品管底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條之1第2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