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35號聲請人 劉永昌 即萬昶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7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巨金機電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文山分│98年12月5日│30,759元│DH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