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志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9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27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2年
7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邱志新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之1戶籍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該日將之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並於102年7月15日對被告發生送達之效力,有該判決送達證書可佐。嗣被告雖於102年7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中僅略稱:「不服貴地方法院判決」等語,並未敘述任何不服判決之上訴理由,而與未具理由無異,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02年8月16日裁定限期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上訴理由之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欠缺,並於102年8月22日送達至被告上開戶籍地經其簽收在案,亦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是上開裁定於當日對被告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後,經加計在途期間,被告至遲應於102年8月29日前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惟被告迄未補正,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