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72號聲請人甲000000000000000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武田雅亮香港商傑偉世建興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香港商傑偉世建興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傑偉世建興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所編製之各項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武田雅亮同意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該公司同意,為此聲請指定 王學歡 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董事會議事錄(含簿冊文件保存人簽名)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515號呈報清算人全卷閱明屬實,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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