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制式霰彈(彈底標記:12FIOCCHI12ITALY)肆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函送扣案之制式霰彈四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制式霰彈(彈底標記:12FIOCCHI12ITALY)四顆,經鑑定結果均有殺傷力,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彈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六年六月二日刑鑑字第三六六九八號鑑驗通知書一件在卷可憑,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