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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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0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