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