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1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14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榮○中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14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宏榮
  書記官 莊心羽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肆仟壹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心羽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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