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志宏 債務人 林依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志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六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三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如對債務人王志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依慧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志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肆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如對債務人王志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依慧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王志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柒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五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志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依慧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王志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六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三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志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依慧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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