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69號抗告人 許恩杰 視同抗告人慶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抗告人 吳惠蘭 相對人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04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亦準用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又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相對人以其持有慶城實業有限公司、吳惠蘭及 許豐臣 (更名為許恩杰,下同)共同簽發如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04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主文欄所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票據)為據,聲請對共同發票人慶城實業有限公司、吳惠蘭及許豐臣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原裁定准許在案。嗣吳惠蘭、許豐臣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而其之抗告理由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依上說明,對於未提出抗告之慶城實業有限公司應合一確定,是吳惠蘭、許豐臣提起抗告之效力及於慶城實業有限公司,爰將慶城實業有限公司列為視同抗告人。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伊執 有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慶城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832,5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3年5月31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原審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原積欠相對人1,735萬2,500元,嗣其等於102年4月18日簽訂清償債務還款協議書時當場先給付1,000萬元予相對人,相對人便將抗告人許豐臣原簽發之支票退還抗告人,抗告人遂就餘額另開立面額735萬2,500元之支票予相對人,並協議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是抗告人就系爭本票在735萬2,500元之範圍內確有積欠款項之情事,惟其等已先開立數張付款人為合庫銀行民族分行之支票予相對人,總共已兌現240萬元,故本金欠款餘額僅剩495萬2,500元,嗣抗告人許豐臣又以其所開設之擎踴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價值36萬9,630元及125萬9,096元之貨品及機器抵償欠款,是抗告人總計已清償402萬8,726元,目前餘款僅剩332萬3,774元。而抗告人許恩杰所經營之公司雖因經濟不景氣已告歇業,致其等最終無法再清償剩餘款項,然其等先前係就遠超過一般法定利率之利息為支付,倘以正常情形觀之早已清償完畢,故相對人仍以不實之金額為請求,抗告人確實無法接受及苟同。綜上可知,原裁定准予相對人就系爭本票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該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本票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五、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本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原裁定就系爭票據為形式上審查後,認系爭本票已具備票據法第120條所規定之法定記載事項,屬有效票據,遂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與法無違。抗告人辯稱其已清償部分欠款,是其所積欠之款項與系爭本票所示之金額不符云云,為實體法上之爭執,依前揭說明,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准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於法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宋雲淳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