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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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秩字第四一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甲○○○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街七六之二號「金龍旅社一一五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四)查獲時間: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六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街七六之二號「金龍旅社一一五室」。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嫖客 龍德 於警訊中之供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