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前毛重共零點捌公克,驗後毛重共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於民國94年5月27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高鳳路口查獲被告甲○○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驗前毛重共0.8公克,驗後毛重共0.7公克);又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於94年7月22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街○○號前,查獲被告甲○○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0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而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業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因上開扣押之第1、2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是故上開扣押之結晶體確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粉確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7月5日0000-0000號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94年11月15日調科壹字第220021411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前揭扣案之結晶體、白粉確屬違禁物第2、
1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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