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在台單身榮民軍人,生前住所為花蓮縣新城鄉嘉新五七四號,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亡故,聲請人乙○○為被繼承人之胞弟,今向法院表示願繼承被繼承人在台遺產,懇請法院准予審查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乙○○並未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證明資料等,以資證明,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花院生民丑九一聲繼字第七號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函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並交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代為送達,經海基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一)海惠(法)字第0二五七八六號書函檢送上開通知函,迄今已逾七個月聲請人仍未補正,是其聲明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