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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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十三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奉法務部法矯司字第0九二00一四九0二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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