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 郭家君 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
丁○○○交通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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