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119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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