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第十一列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改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外,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另被告甲○○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分別向被害人二人詐財得逞,觸犯二個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