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劃土地分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73年度訴字第4410號原告 陳忠安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被告 王金成
林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等應協同原告與訴外人 王榮祥陳清水 陳清安 就台南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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