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上訴人即被告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