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啓祥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曾名阜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