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68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趙欣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