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2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重方
被   告  潘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英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