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76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蕭全宏
被 告 張夢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
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