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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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5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樓之1丁○○
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嗣後並隨債權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五‧五而調整適用利率,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