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具保人即被告釋放,茲因具保人即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上開繳納之保證金云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雖曾分別於民國97年2月13日、97年7月22日,就具保人即被告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及居所地址「臺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依法寄存送達,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並未續依被告上開二址拘提被告,且被告尚有聲請書所載被告居所地址「臺北縣三重市○○街○○號5樓506室」,未經傳拘,從而被告是否確已逃匿,尚非無疑,實難遽以裁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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