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69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諄臻原名蔡儷真被告蔡振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諄臻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振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蔡諄臻(原名蔡儷真)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回執、被告通緝查詢資料、戶籍查詢資料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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