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96年度訴字第1084號),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96年度訴字第1084號),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1月2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97年1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