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838號
原   告 英益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美足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2400
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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