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黃智絹 律師
被 告 永大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賢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
受告知人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