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68號
原   告  呂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詠涵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22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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