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8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吳立偉
被 告 姚香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