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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