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55號
原 告 郭瑞炎
訴訟代理人 郭瑞河
被 告 洪昆 再
洪志俊
共 同 洪昆仲
訴訟代理人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55號
原 告 郭瑞炎
訴訟代理人 郭瑞河
被 告 洪昆 再
洪志俊
共 同 洪昆仲
訴訟代理人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