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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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1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