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史政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政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政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1年2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10
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