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釋今照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釋今照│大眾商業銀│100年10月25│20,000元│ABP0000000│││││行板橋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