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8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珍輝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陳暐勝

陳力揚

陳瑩蓁

盧金玉

陳正賢

陳寶月

于台成

于淑聿

于凱韻

陳秀雲

陳美美

陳美滿

陳清傳

陳呂龍

陳彩色

陳雪香

陳麗梅

陳志銘

陳雅婷

陳雅芬

陳新宏

陳淑貞

陳淑玉

陳俊雄

陳建昌

陳佩鈴

陳碧慧

陳瑞玲

林秀鳳

陳彥名

陳國平

陳淑玲

陳長發

陳建昕

陳阿仁

陳阿清

陳添喜

林家和

林家富

陳米華

林清蘭

林清蕙

林清絨

林秋燕

吳阿美

林世芳

林世忠

林忠泓

林淑玲

林淑貞

陳玉美

林欣誼

林欣佩

林冠如

陳進雄

陳進福

陳進德

陳進松

陳進諒

陳清山

陳玉樣

陳玉慍

陳玉敏

陳玉玲

陳林好

王林月裡

李日成

李志成

李素玲

葉秋

李志勇

李素華

李美華

李欣穎

陳念慈

陳嘉祥

李綉鑾

李清秀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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