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71號
原告 李協成
被告 朱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並未到庭,經本院依到庭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然本院嗣後查得被告於113年1月30日起羈押在法務部○○○○○○○○,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在上揭言詞辯論期日乃具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