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49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780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