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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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八四九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二四三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偽造如附表所示「乙○○」署名及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四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八七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前二、三日某時,在臺中縣○○鄉○○路○段之某朋友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嗣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二十一時許,在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接受調查時,甲○○為脫免刑責,竟另基於偽造署押、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於同日,在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冒用堂弟「乙○○」名義接受應訊,並接續在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之警詢筆錄、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勘查採證同意書、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委託鑑驗尿液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手機發受話一覽表、發話十通記錄翻拍畫面、來電十通紀錄翻拍畫面、權利告知證明書上偽造「乙○○」署名、指印(詳如附表所載),而上開勘查採證同意書,係表示乙○○本人同意警方依法採集其體內尿液送驗之意,權利告知證明書則係表示乙○○本人已知悉因涉嫌犯罪接受調查時所告知之權利之意,均屬私文書,甲○○於偽造後,再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交還承辦之員警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偵辦案件之正確性及「乙○○」本人。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將上開指紋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與該局檔存甲○○之左拇指指紋相符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
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乙○○於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實驗編號第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警詢筆錄、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勘查採證同意書、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委託鑑驗尿液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手機發受話一覽表、發話十通記錄翻拍畫面、來電十通紀錄翻拍畫面、權利告知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刑紋字第○九七○一二六二○九號函等在卷可考,是被告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四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八七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被告確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犯行。本案事證明確,其上開施用毒品及偽造文書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又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署押」,乃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其作用在示其承認所簽署之文書效力,若以捺指紋以代替簽名者,如偽造指紋亦屬偽造署押。復按偽造之印文、署押,本身如足以表示某種特定用意或證明,乃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簽收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單從形式上觀察,足以表示被冒名之人已為司法警察機關依法逮捕,且受告知得以保持緘默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所列各款權利,上開文件應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六○五七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五四號刑事判決同此結論)。核被告甲○○所為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後,冒用「乙○○」名義應訊,並在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冒簽「乙○○」署押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署押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上開文書偽造署名及指印之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為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被告冒用「乙○○」名義先後為偽造如附表編號一、三至六所示之署押及偽造如附表編號二、七私文書之署押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亦均僅侵害一個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偽造署押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屬於接續犯。
(五)爰審酌被告有多次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參見上開前案紀錄表即明,其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不知警惕,一再施用第一、二級毒器,且於為警查獲後竟為躲避調查冒名應訊,接續偽造「乙○○」之署押、私文書,影響司法機關對案件偵查之正確性,並使被害人乙○○有受刑事追訴之虞,惡性非輕,然念其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六)末查,被告於附表所示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之警詢筆錄、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勘查採證同意書、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委託鑑驗尿液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手機發受話一覽表、發話十通記錄翻拍畫面、來電十通紀錄翻拍畫面、權利告知證明書上偽造「乙○○」署名八次、按押指印十一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乙○○」署押│備註│├──┼────────────┼─────────┼───────┤│1│⒎⒑調查筆錄│署名三個│警卷P1至P2││││指印五枚││├──┼────────────┼─────────┼───────┤│2│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勘查│署名一個│警卷P5│││採證同意書│指印一枚││├──┼────────────┼─────────┼───────┤│3│委託鑑驗尿液與真實姓名對│指印一枚│警卷P6│││照表│││├──┼────────────┼─────────┼───────┤│4│行動電話00000000│署名一個│警卷P7│││一四號手機發、受話一覽表│指印一枚││├──┼────────────┼─────────┼───────┤│5│行動電話00000000│署名一個│警卷P8│││一四號手機發話十通紀錄翻│指印一枚││││拍畫面│││├──┼────────────┼─────────┼───────┤│6│行動電話00000000│署名一個│警卷P9│││一四號手機來電十通紀錄翻│指印一枚││││拍畫面│││├──┼────────────┼─────────┼───────┤│7│權利告知證明書│署名一個│警卷P││││指印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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