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福科技工程興業有限公司正仁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部分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沈錫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