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越洋科技行、 刑承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越洋科技行為刑承華所獨資抑為合夥性質。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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