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