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0000000000之中文譯名。
二、債務人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居住地於本院轄區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